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14民初882号
原告:广州市轻穗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梅山村大道北3号2栋1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731551471N。
法定代表人:梁伟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卓燕君,广东武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桂宇,广东武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万世德智能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华兴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47499147441。
法定代表人:刘远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智,广东保得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圆,广东保得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市轻穗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万世德智能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广州市轻穗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广州市万世德智能装备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轻穗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被告已经达成了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广州市万世德智能装备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轻穗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州市万世德智能装备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13元,由原告广州市轻穗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雅敏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戚玉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