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万世德智能装备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市万世德智能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纸业(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07民初19605号
原告(反诉被告):广州市万世德智能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花都区新华镇华兴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刘远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惠南,上海海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军,上海海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纸业(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交暨路152号2-厂房二层A202室。
法定代表人:庄浩。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文哲,上海启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沛,上海启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市万世德智能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纸业(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审理中,***纸业(上海)有限公司提起反诉,本院依法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5月6日申请撤回起诉,反诉原告***纸业(上海)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7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原告申请撤诉均无不当,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广州市万世德智能装备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纸业(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州市万世德智能装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反诉受理费25元,由反诉原告***纸业(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沈轶华
二〇二二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张晓倩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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