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万世德智能装备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市万世德智能装备科技有限公司、某某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114民初14881号 原告:广州市万世德智能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镇华兴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4749914744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金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针,广东金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7月29日出示,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伶,广东正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市万世德智能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世德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世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针、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事实 双方有争议的事项为第六至九项,其他事项双方无争议。 一、入职时间:2019年5月27日。 二、工作岗位:销售总监。 三、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为2019年5月27日至2022年5月26日,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报酬为:岗位工资13500元/月,绩效工资1500元/月,绩效工资发放额度及销售提成按公司制度执行。 四、工资情况:万世德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发放工资,一般当月的工资下月发放,发放工资有工资条,但不需要签名。 五、社保缴纳情况:已缴纳。 六、关于劳动关系解除的时间及原因: 原告主张及证据:双方的劳动合同于2022年5月26日到期,原告于2022年5月13日发邮件通知被告续签劳动合同,但被告拒绝续签,故双方劳动关系于2022年5月26日解除。证据:1.**2022年3月至5月工资发放记录,显示2022年7月1日发放2022年4月工资2300元,2022年7月8日发放2022年5月工资2300元;2.劳动合同、续签劳动合同通知书、广东省社会保险个人缴费证明;3.2021-2022年**工资表。**对上述证据1的真实性确认,对关联性不认可,证明万世德公司于2022年7月才发齐2022年3月的工资18801.5元,2022年4月-6月的工资未及时足额支付;对证据2中的劳动合同、社保缴费证明无异议,对续签劳动合同通知书不予认可,被告在2022年5月下旬一直在外出差,且已经回复愿意续签合同并要求原告提供续签的合同;证据3,对表中2022年5月的工资数额不认可,对其他月份的工资数额无异议。 被告答辩意见及证据:被告在劳动合同届满后继续为公司提供劳动,并未拒绝续签劳动合同,最后工作时间是2022年6月14日,由于原告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被告于2022年6月15日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故双方劳动关系于2022年6月15日解除。证据:1.被告与董事长***、与销售部文员***、与财务出纳***、财务总监***、现场工程师***、采购经理**、销售部张如界、客户安庆旺旺工厂负责人微信聊天截图、被告工作日报截图以及在群时间显示、报销材料提交照片显示等;2.关于万世德公司要求合同续签的回复邮件、关于终止劳动合同邮件1、关于终止劳动合同邮件2、工作日报提交催薪资向公司索要报销款报告。万世德公司对上述证据1不予认可,被告与***等人的微信只能证明被告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原告要其办理离职后的工作交接,不能证明被告提供了实质的劳动,被告提供的打卡截图内容也可以证明其明知合同到期而不续签;对证据2的真实性认可,合法性、关联性不认可。 本院认定及理由:万世德公司主张与**的劳动关系因劳动合同到期于2022年5月26日解除,首先,万世德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在收到2022年5月13日的续签合同通知邮件后,其因个人原因而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其次,万世德公司未有证据证明已通过书面或其他方式通知**终止劳动关系;第三,根据双方的陈述及证据来看,**在2022年5月26日之后还在为公司出差,继续提供劳动,在2022年6月仍填报差旅费报销单,并与万世德公司的员工***沟通日报事宜,这与万世德公司所主张的双方于2022年5月26日解除劳动关系相矛盾。综上,本院认为万世德公司的主张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以万世德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于2022年6月15日发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万世德公司已收到该邮件,根据万世德公司提供的**2022年3月至5月工资发放记录可知,万世德公司于2022年7月11日才向**足额发放2022年3月的工资,2022年4月、5月的工资则至今未足额发放,该情形与**的主张一致。故本院对**的主张予以采信,认定万世德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迫使**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双方劳动关系于2022年6月15日解除。 七、2022年4月、5月、6月的工资差额问题: 原告主张及证据:原告主张**2022年4月的工资为14524.9元,已经发放2300元,还需支付12224.9元;2022年5月的工资为11728.75元,已经发放2300元,还需支付9428.75元;不同意支付2022年6月的工资。 被告答辩意见及证据:确认2022年4月、5月各发放工资2300元,对于2022年4月-6月的工资差额,同意仲裁裁决。 本院认定及理由:首先,关于2022年4月的工资,根据万世德公司提供的2021-2022年**工资表,载明2022年4月**的应发工资是16378.23元,实发工资是14524.9元,该月应发工资数额并未低于劳动合同的约定,且**明示仅对该表中2022年5月的工资数额不认可,故本院认定2022年4月的实发工资为14524.9元,万世德公司已经发放2300元,故还需支付工资差额12224.9元。其次,关于2022年5月的工资,**不认可万世德公司工资表中的该月工资数额,万世德公司亦无证据佐证该工资的合理性,故本院对万世德公司主张的该月工资数额不予采信。按照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本院认为按15000元/月计算**2022年5月的工资较为适宜,该月工资已发放2300元,故万世德公司还需支付工资差额12700元。第三。关于2022年6月的工资,由于本院已确认双方劳动关系于2022年6月15日解除,且**自述最后上班至2022年6月14日,故该月工资应计算为6896.55元(15000元/月÷21.75天×10天)。综上,万世德公司还应向**支付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6月15日期间的工资差额共计31821.45元。 八、关于经济补偿金问题: 本院认定及理由:首先,本院已认定双方的劳动关系系因万世德公司没有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而迫使**提出解除,故万世德公司应依法向**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其次,关于劳动关系解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根据万世德公司提供的2021-2022年**工资表中2021年6月至2022年4月的应发工资数额及本院已认定的2022年5月的工资数额核算,**的月平均工资未低于20931.67元,故本院予以准照支持。综上,结合**在万世德公司处的工作年限,万世德公司应向**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数额未低于63000元,故本院准照支持63000元。 九、关于销售费用差额问题: 原告主张及证据:根据被告签署的《2022年销售中心销售二部个人销售目标责任状》第六条的规定,费用由超出控制标准,年度销售目标完成率少于80%,个人承担超标费用部分的20%。被告在2022年5月26日止,完成的销售额仅70.19万元,远远低于销售目标的80%,被告在2022年1-5月产生的差旅费共计72084.98元,并非62801.98元,表格中未**被告出差的机票费用6254元(原告在购买机票时预先垫付购买)和被告因自身业务请求其他同事(原告已支付给该人员)垫付费用3029元,该费用中超标费用为69565.23元,其中的20%应由被告自付,原告已经支付给被告36198.3元差旅费,还需支付差额12690.63元。证据:1.2022年销售中心销售二部个人销售目标责任状、微信聊天记录、**2022年01-5.26完成的销售业绩情况、**相关费用情况;2.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发票、情况说明、**飞机票明细;3.***代垫费用明细、出差费用报销报告。**对上述证据1不予认可,个人销售目标责任状中的销售目标是按年度计算,2022年并未结束,但**被迫离职,该责任状不对**产生效力,如该责任状对**生效,则**的工资应按22000元/月计算;对证据2、3的真实性认可,对合法性、关联性不认可,**是为公司的利益而出差,相应的差旅费应由万世德公司负担。 本院认定及理由:首先,2022年销售中心销售二部个人销售目标责任状中第六部分销售费用管理规定“。费用超出控制标准,年度销售目标完成率﹤80%,个人承担超标费用部分20%”,该责任状有**的签名,故本院予以认可。其次,万世德公司主张**的报销费用总额是72084.98元,超标费用是69565.23元,**在仲裁时仅确认总报销费用是62801.98元,对于差额费用9283元,万世德公司已经提供了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采信万世德公司的主张,认可**的报销总额是72084.98元。第三,万世德公司主张**的销售总额是70.19万元,**未提供证据予以反驳,故本院采信万世德公司的主张。综上,万世德公司主张**应承担超标费用的20%符合双方的约定,本院予以支持。万世德公司应支付**的销售费用差额为12690.63元(72084.98元-36198.3元-69565.23×20%-9283元)。 十、申请仲裁时间:2022年6月20日。 十一、仲裁请求: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2年3月1日至2022年6月15日期间的工资45400.75元;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63000元;3.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公司销售差旅费26603.68元。 十二、仲裁结果:1.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6月15日期间的工资差额32986.21元;2.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63000元;3.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销售费用差额14043.28元;4.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十三、原告万世德公司的诉讼请求:1.原告向被告支付2022年4月工资12224.9元和5月工资9428.75元。2.原告无须向被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63000元。3.原告向被告支付销售差额12690.63元。4.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裁判理由和结果 本院认为:如上所述,本院已认定万世德公司向需向**支付工资差额31821.45元、经济补偿金63000元及销售费用12690.63元,对于万世德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广州市万世德智能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支付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6月15日期间的工资差额31821.45元; 二、原告广州市万世德智能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63000元; 三、原告广州市万世德智能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支付销售费用差额12690.63元; 四、驳回原告广州市万世德智能装备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州市万世德智能装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审判员 黄 萍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