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14民初10638号之一
原告:广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石井街石槎路聚源街50号1#栋608-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5697879018。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君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万世德智能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镇华兴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47499147441。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万世德智能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6日立案。原告广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广州市万世德智能装备科技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广州市万世德智能装备科技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州市万世德智能装备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96元、保全费1684元,由原告广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 嘉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