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7民初8550号
原告:广州市万世德智能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花都区新华镇华兴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海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纸业(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交暨路152号2-厂房二层A202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启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启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市万世德智能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纸业(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7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万世德智能装备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州市万世德智能装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沈轶华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