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瑞桥科技有限公司

武汉瑞桥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北电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03民初4757号
原告:武汉瑞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珞瑜路鹏程国际C幢1302号。
法定代表人:董雪松,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洪,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电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江汉经济开发区江旺路3号。
法定代表人:宁进桥,执行董事。
原告武汉瑞桥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电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武汉瑞桥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瑞桥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瑞桥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32元,减半收取计5766元,由原告武汉瑞桥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胡琦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