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3)河城法执字第625-1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宏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人黄懿。
被执行人河源雄鹰科技有限公司,法人沙观山。
上列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的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1)河城法民一初字第3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河源雄鹰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河源市高新区兴业大道西边科技四路北边(雄鹰大酒店1号楼)(产权证号:河1700009373)的查封。
解除对被执行人河源雄鹰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河源市高新区兴业大道西边科技四路北边(雄鹰大酒店2号楼)(产权证号:河1700009374)的查封。
解除对被执行人河源雄鹰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河源市高新区兴业大道西边科技四路北边(雄鹰大酒店3号楼)(产权证号:河1700009372)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