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甬程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宁波格林建材有限公司与浙江甬程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281民初4462号
原告:宁波格林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泗门镇夹塘村固北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浙江甬程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梁弄镇镇中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宁波格林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甬程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格林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47元,减半收取2223.5元,由原告宁波格林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