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甬程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宁波格林建材有限公司与浙江甬程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281民初4461号
原告:宁波格林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泗门镇夹塘村固北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浙江甬程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梁弄镇镇中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女,197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
原告宁波格林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甬程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格林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691元,减半收取2845.50元,由原告宁波格林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