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182民初2841号之一
原告:建德市晶磊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航头镇航景村。
法定代表人:鄢飞。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建纬(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建纬(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被告:浙江甬程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梁弄镇镇中路**。
法定代表人:***。
原告建德市晶磊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甬程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建德市晶磊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甬程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德市晶磊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650元,减半收取计1082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5825元,由原告建德市晶磊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