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联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胶州市阜安街道办事处孙家岭村民委员会不当得利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民申164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6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金亮,山东瑞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胶州市阜安街道办事处孙家岭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阜安街道办事处孙家岭村。
法定代表人:刘金山,主任。
一审第三人:青岛联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胶州湾工业园高顿贝尔3号。
法定代表人:高祀春,经理。
一审第三人:青岛建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香港路18号。
法定代表人:郑守纲,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胶州市阜安街道办事处孙家岭村民委员会,一审第三人青岛联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建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2民终75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判长  贾新芳
审判员  李召亮
审判员  崔志芹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高燕
书记员郭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