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联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胶州市阜安街道办事处孙家岭村民委员会与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81民初9463号
原告:胶州市阜安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阜安街道办事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70281K236122835。
法定代表人:刘金山,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川,山东有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相敏,山东有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9年12月10日生,住山东省胶州市。
第三人:青岛联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胶州湾工业园高顿贝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7240442790。
法定代表人:高祀春,总经理。
本院审理原告胶州市阜安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诉被告***、第三人青岛联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胶州市阜安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为9760元,减半收取4880元,由原告胶州市阜安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判员  陈敏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刘畅
书记员张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