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联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胶州市胶东街道办事处二铺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81民初8417号
原告:***,男,196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高智,山东天航(胶州)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庆江,山东天航(胶州)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胶州市胶东街道办事处二铺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胶东街道办事处二铺村。
负责人:郭传宏,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吉林,山东银河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青岛联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州市胶州湾工业园高顿贝尔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7240442790。
法定代表人:高祀春,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胶州市胶东街道办事处二铺村村民委员会、第三人青岛联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胶州市胶东街道办事处二铺村村民委员会、第三人青岛联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原告***在法庭调查终结前变更诉讼请求,符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赵 燕
审判员 陈 敏
审判员 孙 超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段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