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81民初9462号
原告:胶州市阜安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阜安街道办事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70281K236122835。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有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9年12月10日生,住山东省胶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瑞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联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胶州湾工业园高顿贝尔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724044279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63年7月19日生,住山东省胶州市,系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胶州市阜安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与被告***、青岛联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胶州市阜安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于2021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胶州市阜安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胶州市阜安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