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联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联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胶州市胶东街道办事处二铺村村民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281民初3085号
原告:青岛联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胶州湾工业园高顿贝尔3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欣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胶州市胶东街道办事处二铺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胶州市胶东街道办事处二铺村。
法定代表人:***,村主任。
委托代理人:孙吉林,山东银河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联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胶州市胶东街道办事处二铺村村民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联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427元,减半收取10713.5元,由原告青岛联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孙超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