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联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胶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青岛联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商登记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胶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青岛联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商登记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0-12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胶行初字第96号
原告**,女,汉族,住胶州市。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系胶州中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
被告胶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胶州市苏州路10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第三人青岛联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胶州市联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胶州湾工业园高顿贝尔路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胶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第三人青岛联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胶州市联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一案,原告**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判决宣告前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管德志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吕万强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