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青岛市四方区人民法院(2011)四商初字第367号民事调解书,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青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机具租赁分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2018)鲁0203执恢646号执行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青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机具租赁分公司向本院申请的恢复(2018)鲁0203执恢64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