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湘0602民初6310号
原告浙江中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岳阳东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浙江中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浙江中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中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8584元,减半收取11929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24292元,由原告浙江中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许 东
人民陪审员 王美英
人民陪审员 沈 娟
书 记 员 冯静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