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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晟始商贸有限公司与浙江中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浙0282民初11217号
原告宁波市晟始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中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市晟始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16元,减半收取计1358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
审 判 员 孟祥亭
代书记员 王远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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