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宁波市荣元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浙江中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浙02民申18号
再审申请人宁波市荣元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浙江中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19)浙0212民初79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宁波市荣元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王文海 审判员  张金米 审判员  赵丰香
法官助理张俞 书记员朱洁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