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浙02民终1119号
上诉人浙江中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山市鑫博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2019)浙0213民初57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独任审理,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浙江中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属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浙江中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2019)浙0213民初5760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莫爱萍
书记员 黄 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