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211执144号
申请执行人:临沂致雅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九曲钢材市场东区5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12MA3MJCTX3M。
法定代表人:薛临明,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实昊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两河路6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MA3NP4HM9C。
法定代表人:孙文峰,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地矿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徐州路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724044623L。
法定代表人:闫君,职务:董事长。
上列当事人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2022年2月9日作出的(2022)鲁0211民初3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4575元及迟延履行金,本院当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强制从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扣划103873元,转执行费1431元,付给申请执行人102442元(含迟延履行金379元),申请人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2022)鲁0211民初398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应履行的债务已经全部履行完毕。
二、本案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审判员 申加庆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白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