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13诉前调3030号
申请人:青岛铭皓瑞祥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重庆中路217号105-6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3MA3DDEPL4E。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青岛地矿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徐州路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724044623L。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青岛盛创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京口路86号维客国际商务中心7层703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关于申请人青岛铭皓瑞祥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地矿岩土工程有限公司、青岛盛创投资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3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青岛地矿岩土工程有限公司、青岛盛创投资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同时,申请人青岛铭皓瑞祥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自愿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岛地矿岩土工程有限公司、青岛盛创投资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江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