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地矿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地矿岩土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南信城投置业有限公司票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281执545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地矿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徐州路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724044623L。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青岛南信城投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扬州东路北湖日韩风情街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579757730E。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青岛地矿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南信城投置业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0281诉前调书23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3年2月1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23年2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于2023年2月2日启动第一次总对总查控,于2023年3月16日启动第二次总对总查控及人行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一处房产,暂时无法处置;因未找到被执行人,无法采取拘留措施,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本院将以上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的查控及调查均无异议,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暂不申请执行悬赏,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限内暂无法继续进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