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万隆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渠县博明建材有限公司、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725民初2235号
原告:渠县博明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渠县渠江镇西城区(万禄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25MA632YUA7J。
法定代表人:郑素碧,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廖广健,渠县和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大北街70-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201MA63LY2W29。
法定代表人:吕玲川。
被告:**,男,199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渠县博明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渠县博明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渠县博明建材有限公司在缴纳诉讼费用期间申请撤诉,属于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损害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渠县博明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陈来红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雨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