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11民初23112号
原告:城发集团(青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王佳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宝文,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德良,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城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徐德庆,董事长。
被告:青岛多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赵克胜。
本院在审理原告城发集团(青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多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城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过程中,根据原告提供的地址不能向被告青岛多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送达应诉材料,经本院释明,原告未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并拒绝预交公告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应当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释明后,原告未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又不向本院预交公告费用,应当按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城发集团(青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16982元,退回原告城发集团(青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审判员 王明森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于卓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