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多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青岛多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211执502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7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黄岛区。 被执行人:青岛多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太行山路39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163860574A。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男,1957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黄岛区。 被执行人:青岛多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太行山路39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16386716XJ。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上海稷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外青松公路7888号15幢二层E区122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MA1K3E9A0W。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青岛多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多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稷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21)鲁0211民初163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6月1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向申请执行人支付26247705元、利息及***行金、执行费93648元。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并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没有依法报告其财产状况,且未履行义务。 本院分别于2022年6月16日、11月16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房产、银行存款、证券、股权、车辆、保险理财、网络资金等各类财产进行查询。根据数次查询反馈结果,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账户和网络资金账户,已对其账户采取冻结措施。本院于2022年11月17日扣划被执行人青岛多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资金291739元,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资金77700元,扣缴执行费93648元,给申请执行人发放案款275791元。本院于2022年11月18日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所持有的中航重机9400股,申请执行人不要求处分,暂无法处置。本院于2022年8月24日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青岛多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多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172套房产,因房产均系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青岛多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有2016年登记的车牌号为鲁B6××**机动车一辆,因车辆未实际控制,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查封,车辆未查封。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青岛多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有添富快线455股,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查封,添富快线455股未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于2022年10月9日到被执行人青岛多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多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上海稷业(集团)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为上海市,由于疫情原因本院未能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其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鉴于本案执行情况,本院依法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并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其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应当予以执行。本院也已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并采取了相关执行措施。现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故本案应当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