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吉生工贸有限公司与北京房建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4-29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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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北京吉生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阎村镇**京路南甲三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北京房建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葫芦垡村北。
负责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吉生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房建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吉生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