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91民初3701号
原告:兰州兰石石油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新区黄河大道西段50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兰州兰***硬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新区黄河大道西段508号。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兰州理工合金粉末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兰州新区汉水街3666号。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上海普山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武宁路509号2204室。
法定代表人:***。
兰州兰石石油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兰州兰***硬面科技有限公司、兰州理工合金粉末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普山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9日立案,原告兰州兰石石油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兰州兰石石油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兰州兰石石油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兰州兰石石油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郑 鹏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