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兰石石油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兰州兰石石油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兰州兰***硬面科技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91民初3701号 原告:兰州兰石石油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新区黄河大道西段50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兰州兰***硬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新区黄河大道西段508号。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兰州理工合金粉末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兰州新区汉水街3666号。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上海普山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武宁路509号2204室。 法定代表人:***。 兰州兰石石油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兰州兰***硬面科技有限公司、兰州理工合金粉末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普山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9日立案,原告兰州兰石石油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兰州兰石石油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兰州兰石石油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兰州兰石石油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郑 鹏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