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91民初2112号
原告:天津瑞灵石油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航空路26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州兰石石油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黄河大道西段50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兰州兰石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西路19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天津瑞灵石油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兰州兰石石油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兰石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4日立案。天津瑞灵石油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天津瑞灵石油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瑞灵石油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8157元,由天津瑞灵石油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