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鸿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青岛鸿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81民初433号
原告:***,男,1986年6月14日出生,住胶州市。
被告:青岛鸿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长江路街道。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青岛鸿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原告***经本院催缴诉讼费用,其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秦红宇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王雯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