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鸿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民终49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7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雷明,山东盈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奚慧慧,山东盈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76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雷明,山东盈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奚慧慧,山东盈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金汇泉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东路435号。
法定代表人:周敦高,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青岛鸿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东路333号。
法定代表人:武德敏,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青岛金汇泉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青岛鸿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21)鲁0211民初150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依法向上诉人***、***送达了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上诉人***、***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7日内仍未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侯 娜
审 判 员  王化宿
审 判 员  盛新国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石 晗
书 记 员  王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