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屹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神州某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辽宁屹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8民初5394号
原告:北京神州黎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密云区鼓楼东大街3号山水大厦3层313室-3457(云创谷经济开发中心集中办公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XXXXXX。
法定代表人:程珠,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荣斌,北京市正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屹**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天坛街8-12号2-36-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XXXXXX。
法定代表人:何健。
原告北京神州黎明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辽宁屹**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原告北京神州黎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8日因纠纷已解决完毕,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神州黎明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神州黎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王 刚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陆 静
书 记 员  徐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