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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顺某某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辽宁屹某某能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123民初3392号
原告:北京顺***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秒庙城镇庙城村临300号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6MA01KMPE0B。
法定代表人:祖小雨,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福生,男,198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平泉市,系该公司售前项目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辽宁屹**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天坛南街8-12号2-36-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356469321XL。
法定代表人:何健。
原告北京顺***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辽宁屹**能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顺***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顺***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北京顺***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36元,减半收取计3068元,由原告北京顺***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熊光烈
审 判 员  李磊明
人民陪审员  龚棣群
二〇二二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严雅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