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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辽宁屹某某能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12民初65号
原告:***,男,汉族,1981年10月20日出生,住址沈阳市铁西区。
被告:辽宁屹**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天坛南街8-12号2-36-1。
法定代表人:何健。
原告***与被告辽宁屹**能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于棣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