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中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汇源东亿鑫建材(辽宁)集团有限公司与辽宁中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03民初6430号
原告:汇源东亿鑫建材(辽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团结路**。
法定代表人:苏凤帅,该公司经营者。
委托代理人:苏仲,该公司员工。
被告:辽宁中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沈北路**
法定代表人:张新秋。
本院在审理原告汇源东亿鑫建材(辽宁)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中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汇源东亿鑫建材(辽宁)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向法院提出撤回起诉是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汇源东亿鑫建材(辽宁)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19元,由原告汇源东亿鑫建材(辽宁)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宏力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昕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