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中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汇源东亿鑫建材(辽宁)集团有限公司与辽宁中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辽宁海源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103民初15689号
原告:汇源东亿鑫建材(辽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团结路**。
法定代表人:苏凤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仲,该公司经理。
被告:辽宁中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沈北路**
法定代表人:张新秋。
被告:辽宁海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住所地辽宁省沈抚新区金枫街**0301-S0012
法定代表人:王鹏程。
原告汇源东亿鑫建材(辽宁)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中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辽宁海源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3日立案。原告汇源东亿鑫建材(辽宁)集团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汇源东亿鑫建材(辽宁)集团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畅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