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03执保2094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汇源东亿鑫建材(辽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团结路112-14号。
法定代表人:苏凤帅,该公司经营者。
委托代理人:苏仲,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辽宁中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沈北路8-4号(5门)。
法定代表人:张新秋。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汇源东亿鑫建材(辽宁)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辽宁中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解封申请。本院作出的(2021)辽0103民初6430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辽宁中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49183.30元的冻结或同等价值其他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军舰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尚思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