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782执743-1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东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江山南路光谷研创中心1号楼404。
法定代表人:王伟国,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群,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城建第二十一工程局有限公司诸城项目部,住所地:诸城市经济开发区舜德路东首。
法定代表人:梁连明,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青岛东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城建第二十一工程局有限公司诸城项目部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2305254元。现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鲁0782民初440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纪亮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郑凯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