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211执4312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东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王台镇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724040390J。
法定代表人王伟国,该单位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公国,山东理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晓娜,山东理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城建第二十一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船用品交易市场42幢经一路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00MA28KEB80M。
法定代表人薛建国,该单位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青岛东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城建第二十一工程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211民初146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5月3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被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12205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执行费12522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冻结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报告财产。被执行人未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
本院分别于2022年6月2日、7月11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房产、银行存款、证券、股权、车辆、保险理财、网络资金等各类财产进行查询。根据数次查询反馈结果,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账户,但可用余额较小,不足以执行,本院已对其账户采取冻结措施。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因被执行人住所地为浙江省舟山市,由于疫情原因本院未能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其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鉴于本案执行情况,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并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其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应当予以执行。本院也已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并采取了相关执行措施。现因被执行人无其他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故本案应当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 鹏
审判员 左状根
审判员 江 军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