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东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诸城外贸有限责任公司、青岛东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民终1057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诸城外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诸城市密州路东首。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解全全,山东同和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东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王台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中城建第二十一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船用品交易市场42幢经一路8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诸城外贸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岛东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中城建第二十一工程局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2022)鲁0782民初62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诸城外贸有限责任公司递交上诉状后,本院依法向其送达诉讼费缴费通知书,但其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诸城外贸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孙 涛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