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1民初14839号之一
原告:青岛东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王台镇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724040390J。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理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理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青岛昕义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龙门河路207号(原黄岛区红石崖六号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5647169609。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原告青岛东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昕义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1日立案。原告青岛东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青岛昕义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东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青岛昕义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1684元,减半收取计15842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0842元,由原告青岛东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文娟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