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1民初20252号
原告:青岛东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隐珠街道双珠路197号卓越金融广场1栋500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理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都融创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濒南海大道青岛万达***都展示中心。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山东军政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182号3号楼30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青岛臻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汇德苑12号楼2**40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青岛鑫友畅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朝阳山路594号康大联创商务中心3**601室。
法定代表人:刘成顺,执行董事。
被告:青岛海润汇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洋河镇艾山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青岛东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都融创投资有限公司、山东军政工程科技有限公司、青岛臻旺科技有限公司、青岛鑫友畅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青岛海润汇通实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日立案。原告青岛东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东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东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青岛东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宾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