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东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市崂山区军远建筑机具租赁站与青岛东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0212执1072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市崂山区军远建筑机具租赁站。
经营者:***,男。
被告青岛东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青岛市崂山区军远建筑机具租赁站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青岛东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21437元,执行费222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财产申报表、报告财产令。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向申请人直接交付案款15280元,向我院缴纳执行费222元。
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212民初187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