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碧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营口万隆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某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8民终312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营口万隆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鲅鱼圈区04-万隆广场A区裙房5-17。
法定代表人:任卓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明铭,女,198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郞玺光,男,1963年8月21日出生,满族,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塔湾街11号中海广场A1座1402号。
法定代表人:吴春梅,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建成,男,1978年9月3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项目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薄长红,辽宁金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营口万隆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2020)辽0804民初32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判决的诉讼标的应具体明确,具有可执行性。本案中,一审法院判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承担维修义务,该判决诉讼标的在维修时间及标准等方面均存在不确定性,将会导致法院执行困难。上诉人营口万隆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应选择可执行的其他替代方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2020)辽0804民初322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营口万隆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697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赵洪骥
审 判 员 盖国林
审 判 员 关春秋
二〇二二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 徐叶纭
书 记 员 翟健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