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瑞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211执27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9年3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
被执行人:***,男,1989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九台市。
被执行人:杨欣宇,男,1983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
被执行人:沈阳瑞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中山路5号。
法定代表人:杜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杨欣宇、沈阳瑞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22年3月1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2年3月2日向被执行人***、杨欣宇、沈阳瑞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
2、规定期限内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
3、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银行存款、车辆、工商、互联网银行、证券、金融理财等财产进行查控,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经二次查控后仍未发现财产。
4、2022年5月31日决定对***、杨欣宇、沈阳瑞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传统查控对不动产、公积金、保险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查询,无登记信息。
6、2022年6月20日本院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同时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将查控信息及执行情况详实告知。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杨欣宇、沈阳瑞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穷尽了执行措施,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上述执行情况。申请人同意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审判长  朱北斗
审判员  籍 毅
审判员  王梓旭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高溪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