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804执保299号之二
申请人:***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沈阳众泰幕墙工程有限公司、营口寻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辽宁高校后勤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沈阳众泰幕墙工程有限公司、营口寻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辽宁高校后勤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作出(2022)辽0804执保299号的裁定,冻结了(写明财产的名称、数额等),现因申请人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写明财产的名称、数额等)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黄忠胜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曹继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