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804执保223号之一
申请人:***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沈阳众泰幕墙工程有限公司、辽宁高校后勤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营口寻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沈阳众泰幕墙工程有限公司、辽宁高校后勤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营口寻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辽0804民初1535号民事裁定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所有的名下存款,冻结期限为12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黄忠胜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曹继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