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众泰幕墙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金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沈阳众泰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辽0112民初3577号 原告:沈阳金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区。 法定代表人:***,系经理。 被告:沈阳众泰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区。 法定代表人:***,系经理。 原告沈阳金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众泰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7日立案。原告沈阳金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缴案件受理费。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沈阳金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