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安业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建安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727民初1232号
原告:***,男,1968年3月15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义县。
被告:中建安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七号街8甲2-1号。
法定代表人:刘伟,经理。
原告***与被告中建安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本院于2021年6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因此,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93元,减半收取39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冯慧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白鸽